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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公司要求去报到,可原公司不放人,怎么办??

咨询者 : fa207151 - 北京     时间 : 2011-04-06 10:25:38    状态 : 已解决



新的公司要求去报到,可原公司不放人。本来是试用期,就在我提出辞职申请的当天,上司说前一天给我转正了,这样的话至少得一个月才能离职了。怎么办?自己很想去新的公司,感觉比较有前途

  另外 8 位律师回答

贾金勇   [北京]    18910398833

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到时即可离职。

2011-04-06 10:01:39

武云飞   [北京]    13691179637

答:既然是试用期可以径自离去。

2011-04-06 1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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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原公司签劳动合同没?试用期多长?如果还在合同内的试用期,你就可以单方解除。

2011-04-06 10:06:08

韩冰   [北京]    13901073030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想辞职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现在您也可以问一下其他员工,转正有没有相关的手续。 还有疑问请拨打13466679878咨询 或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4-06 11:09:30

祝永根   [北京]    13141427548

你好! 以协商处理为好,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解决!

2011-04-06 11:29:07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可以离开。

2011-04-06 11:38:36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看看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存在的话,可随时通知甚至不通知就可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附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1-04-06 14:54:1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如果单位存在用工违法行为的,你可以随时离职。

2011-04-06 17: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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