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的出租房内违法,且出租人尚未对承租人进行登记的,或者已作登记但因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现隐患不报告公安机关的,那么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出租人已作登记的,且管理严格,则不承担责任; 2、如果承租人在外面违法,经公安机关调查,出租人未对承租人登记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承租人办不办理暂住证与出租人是有关系的,出租人有义务和责任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外,还应带领承租人到所属公安机关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暂住证)。“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登记”是什么意思?怎么做?
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登记,一般到当地管辖的派出所进行登记,同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因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不同,具体的可以到以上部门进行咨询。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2011年2月2日起施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来自《法邦网》 徐进明律师,咨询热线13159837500,请对徐律师解答进行评价!
2011-04-07 10: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