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安置房的继承问题! 我父亲于1999年购置一套房产,2000年时与后母结婚并共同生活(即他们居住的那套房子,属于父亲的婚前财产)。当时我们三人签订过一份书面财产协议:父亲同意把这套房子在过世以后,由我来继承。后母也承认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对这套房子将来产权归我继承无异议,并且当时三人均签了字。 2011年,县政府因为要搞房产开发,需要对我们居住的那套房子进行拆迁,拆迁后,政府将对被拆的房子进行"拆一补一"(即补偿套新的房子给我家)。 问:1、拆迁补偿的那套新房子是否仍属于婚前财产的延续? 2、对补偿的这套新房子,父亲和我两人去公证处立遗嘱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即后母是否需要在公证遗嘱上签字?) 谢谢!
在不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你父亲的财产。遗嘱公证不需要法定继承人确认,但是,房产过户的时候需要进行遗嘱继承公证,此时应当有你后母的确认。
2011-04-07 1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