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黑龙江的企业,我公司与辽宁一个人签订了供销协议,现在经销商以产品质量为要挟不支付欠款(都有欠据),请问此种问题应在黑龙江还是辽宁起诉对我公司比较利。(合同中已经注明在黑龙江法院执行)(我们有两个公司,经销合同的甲方名头和公章不符,请问对本案有无关系)
案件管辖地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甲方名称与所盖公章不符,司法实践要看具体情况,是一般笔误还是根本就不相干的两个公司,但是无论如何,合同已经履行是事实,法院在审理中,一般自确定了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后,就会进行实体审理,也就是就合同的履行进行审理,确定被告是否收到货物、是否给付货款及给付多少进行举证。
2009-07-07 15:33:33
在辽宁起诉,即合同履行地。名头和公章问题对案件影响不大。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09-07-07 15:56:14
该问题已经回答过了。 合同纠纷,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无论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是一个地方,即辽宁,所以你无选择余地,只能选辽宁作为起诉地。 只要在应诉时说明即可,没甚大关系。
2009-07-07 15: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