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我的银行存款已经被法院冻结了9个多月,按法律规定,初次冻结6个月,续冻不超过3个月。 请问,现在已经超过9个月了,同一个案子,同一个法院,为什么又续冻了呢?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续冻的次数,那么,续冻2次以上的话,不就超过“续冻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了吗?既然可以续冻多次,那就成了无限期冻结,法律还规定冻结期限干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你的情况可以向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或向检察院检察机关要求检察监督。同时对你造成的损失你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进行赔偿。 来自《法邦网》徐进明律师为你解答!
2011-04-07 11: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