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夫,现在是天津市户口,2002年11月份从原单位(河北省某县级医院)办理停薪留职后来到天津市的某家卫生院工作(临时工),签过两次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续签,直到2008年3月份,单位突然无故解雇我,此时我已怀孕5个多月。请问我在天津的这家医院是否可以得到劳动法保护?(我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我该具体如何维权?如果我同意辞退的话,我该如何得到补偿? 天津市这家医院拒绝经济补偿给我,说"我有原单位,虽然在原单位停薪留职,但应该在原单位享受孕期劳动保护",此种说法成立吗?
您好:卫生院在孕期无故解雇你的做法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和承担违约责任。
2008-03-15 09: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