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母亲在一家公司上班三年,现被强制解雇,解雇原因是年龄大了,可今年才51.公司未发放任何经济补偿,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我认为她两年前年龄并没有超限,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应该得到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请问各位资深律师,这个观点能成立吗?是不是还欠缺其他补充呢?劳动局是否认可呢
你母亲在两年前没有超过年龄的限制,符合劳动法用工主体的资格,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依法根据你母亲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赔偿2个月的工资,公司应该依法赔偿你母亲6个月的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1-04-08 09: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