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在新法颁布前签订且在新法颁布后终止合同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补偿年限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 2,根据规定,具退休不满五年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职工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却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种行为违法吗? 谢谢指教!
上海多年执业律师为你解答: 如果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公司也可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公司解除合同关系的属违法行。你可以要求赔偿。 希望可以帮到你,详细了解欢迎咨询。宋律师:13816123978 QQ:752622606
2011-04-12 12: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