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 我公司现在以莫须有的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希望我主动提出辞职,这样公司可以省去一个月赔偿,但公司并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而是当天通知我停下手头工作,做停职处理,我问公司停职这段期间我是否还算做公司员工,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答复,只说让我等通知。 我是去年9月到公司,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去年11月底才批准下来,12月补签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我的试用期截止到9月20日,即10月1日按照正式员工享受待遇。因10月至12月期间没有合同,所以期间工资的发放均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发放,只按照试用期发放。 1月公司以内部岗位调整为由,将我的薪资降低,但并未让我签署任何有关书面的文件 2月至3月31日,公司既没有按照岗位调整之后的薪水发放,也没有按照合同签订的薪资待遇支付我薪水 并且半年内都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各位律师: 1,我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10月至1月中,未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金额的差额部分 2,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补交社保,并出具证明 3,2,3月份拖欠的工资,因为本人没有签过任何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说明本人同意修改劳动合同中的薪金,所有2,3月工资我是否能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金额支付 4,如果我主动辞职,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一个月工资? 5,以上情况,我是否应该继续等公司给我一个明确答复,关于我是否还算公司员工的问题,如果公司一直拖着我,怎么办?我是否只有先辞职,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