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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未及时办理开发商不给赔偿?

咨询者 : fa207203 - 辽宁     时间 : 2011-04-09 09:03:33    状态 : 已解决



我的房子是2007年7月份买的期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08.6.30实际交房11月交房开发商交房日期按9.20日给付了这段时间晚交房的补偿。 合同上写明自交房之日起180天给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如因开放商原因未及时办理处房款万分之一每日的赔偿。 我的房证是2010年3月份办的手续4月份下来的。我的房证是2010年3月份办的手续4月份下来的我要求赔偿,开放商说是因为政府原因原来小区后边的一个化工厂未及时搬迁导致房产手续办不了。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是否能得到赔偿。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11-04-09 09:27:27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贾金勇   [北京]    18910398833

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011-04-09 09:10:19

陈晓云   [北京]    13810012526

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2011-04-09 0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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