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省咸阳市的一名退休职工。我的一套房产,于2010年元月同买房接触后,谈好价格,在2月8日签了一份协议。因为没有经验,合同中没有对对买方有任何约定,因为当时我的房产证还没有取得,提前告知对方。对方说他房管局有人,采用违规既偷漏税的手段将房屋拖到7月份过户到他名下。在过户的当天,他付了我20万,加之前的1万定金,还欠我14万 。匆忙中我在收款收条上,给他约定了还款的时间,因为我不懂,我写的是待房屋手续办完后,一次性将剩余款一次付清。对方利用我的这个失误,从过户手续办完后,就不再与我联系。等我到9月底打电话问他他才说他已经拿到房产证了,之后就利用各种理由拖欠房款。我一直拖到12月,我在打电话催他还款,再打就不接电话了。我无奈于今年年初将他告到法院,3月18日开庭,结果我败诉了。原因是对方没有违约,我给对方约的“待房屋过户手续办完后,没有确定的时间是10天还是1个月。” 我给她在收条上约定的时间是一种笔误,那一天我已经同他把过户手续办完了,我的真实意思是他拿到房产证后就应立即给我付款。但是那天因为家中有病人需我照顾,急忙中写下的。对方就是利用这一点故意拖延欠款。 庭审结束后在法院调解中,对方强硬的表示不给任何补偿,还要让我付去年到现在的房子的物业费和冬季暖损费。 我觉得这个判决太不合理了,请问律师我还能要求对方给我一定的补偿吗?希望能得到答复。
你不是能不能获得一定的补偿的问题,而是你能不能获得买方欠款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理由也不成立,你应当及时上诉,追回剩余房款。 另外,你需要明确:你有没有写剩余房款给付的期限,不影响你想对方准要欠款的权利。对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止。 保留相关证据,不能让对方的阴谋和诡计得逞。
2011-04-11 17: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