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日由甲方市区环卫局和乙方曾(61岁)签订《公厕收费承包协议书》,每月除上缴300元承包费外,厕所内的一切用具(墩布、扫帚、毛巾、灯泡、卫生纸、消毒液、除臭剂、蜡烛等)和自己的工资都由乙方负责。承包后乙方根本无法受益更无法上缴协议费用,经局领导同意在公厕迎街自筹资金约2万元承建约7平米的公厕附属经营场所,办理各种执照经营糖、烟、酒、冷饮、和话吧服务,这样才能履行协议的缴费内容。协议只签一年,还是孩子代签的。过13年后,在没有终止承包协议的同时(押金还没退还)承包制改变为工资制,命令乙方不许收费,公厕免费开放,立即清除经营店面的一切物品。给乙方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每月工资800元。让乙方负责管理、打扫公厕。又过1年多后通知解雇乙方(原因年岁已大73岁,担心不能胜任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