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6月1号入厂2008年4月1号第二次签劳动合同三年,到2011年4月1号公司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到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工人应得几个月的补偿金
工人应该的得到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1-04-11 12:38:04
到期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可以打电话详细咨询或者委托我协助办理(13011735168 )于律师 保留电话,以备不时之需。也可以加入QQ群148712177,网上咨询。 建议最好电话预约,当面咨询,以便全面了解案情,给予帮助。
2011-04-11 14: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