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镇上,经营了一个招待所,有块空地,平时只是给住客车辆停放。后镇上有人找到我们想把他们的车辆长期停放,一年给三百块钱算占用费。所有放车人员来前都口头说好这里可以放车但不保安全,给每个停车人都配有这个院子大门钥匙,车辆进出都是个人负责。前两年这种车辆停了6、7辆,一直没有事情。今年年后,附近农村一个拉货的车主停车在我们那里,当时口头说清这里可以放车但不保安全,交了150块,但没有给他收据,给了钥匙,放了一个月,车辆丢失,当时大院大门钥匙没有被撬,后面第一个回来的司机发现大门没有锁门。失主当天报了警,警察立案,没有破案(我侧面得知失主这次就是敲诈行为)失主已经找到法院要求我们赔偿。我需要咨询这样的情况,打官司应该如何处理,我们败诉是不是机率很大?希望等到咨询。
1、如果是有偿停放形成了事实上的有偿保管法律关系; 2、如果存在保管失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当然如果能收集到事前车主同意不保安全的证据,责任可以减轻。
2011-04-11 18: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