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元旦前后购买商品房一套,以签订预售合同,首付以交清,贷款审核通过,但尚未放贷,因工作调动想退房,且购房前开发商有诸多隐瞒与欺诈,想咨询下专家退房的可信性及需要承担的责任?
开发商事前对你存在欺诈行为,这样的合同对于你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你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011-04-12 10: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