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51646234.html 您好,律师大人们! 乘做市公交车下车时发生事故致伤。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这几处的表述妥当吗? 一、当事人的表述: 认定书上的当事人是:公交车司机个人姓名、驾驶证号、车辆牌号。而没有出现半字公交公司名称的字样。 这个表述是否得当?这是不是说明此事故成了乘客与司机个人的事,与公交公司无交了?交警为公交公司开脱? 二、事故经过的表述: 事故的真实经过是:公交车没在是站点停靠就让乘客下车,且车辆没有停稳(没人完全停住)就开车门让乘客下车,在没有完全下车,车门还没关好时又行车,致使乘客摔倒受了脑伤。 认定书上的表述:司机***在车门没有关好时就行车,致使乘客***在车辆没停稳前摔倒,司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这样的表述感觉有点怪怪的。是否有避重就轻的嫌疑?避重就轻是否会影响赔偿金额? 三、责任认定与法律依据表述: 司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二项)规定,对本事故负完全责任。 乘客***对本事故不负责任。 处理的交警说主要是看责任归属那一点,即然司机负全部责任了,那其他的就不重要了。对于当事人的表述这位交警说这是规定,交通事故不管车辆的哪个单位的,当事人一律只能写司机个人。这是事实吗?不会有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