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资企业,自成立以来十数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先是每月28天、每天10小时,现在依然是每月28天、每天9小时(28天满勤,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8:30),根据劳动法,我们实际每月加班5天半,可工资还是那么多。只有9小时以外才算加班。今年,员工提出意见,公司想改成26天8小时制,可前提是要改可以,但工资必须按相应的比例下调。员工一片哗然,本来在同行业中(26天8小时),我们的工资(28天9小时)比他们持平或偏低,老员工要走,新员工不是嫌上班时间太长,就是闻“薪”止步,可就是这种与外面不接轨的情况下,老板们仍然坚持一己之见、冥顽不化。怎么办?请赐教!
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你的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11-04-13 10: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