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在3越11日递交离职单,4月11日公司不予交接,并说我3月11日递交的离职公司没有批准,要按批准时间为准,公司说最早都要到4月20日才能交接离职。我想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我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30天之后是否无论公司同不同意我都可以不去上班了?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法律规定你离职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不需要公司的批准,公司必须无条件同意你离职,30日后你自动可以不去上班了,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1-04-14 15: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