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去年5月跟一个商业用地的管理部门签订了租赁合同。那里管理很不规范,当时那一片商铺只有靠路的一排租出去了,我是第一个进驻里面的商家。签合同的时候那人说3个月内肯定可以招满,结果半年都没有一个商铺租出去,因为不赚钱,我们在11月就撤了,但是押金没有领,那个经理说当时可以领,或者等期满再领也可以。结果几个月后的现在我再去要押金,那一片商铺已经改建在今年1月份租出去了,他说只能等合同期满才还我押金,我说他违反合同在我的租期内又租出去了。他却说我违反合同几个月没有开店,说我还应该交罚金。 请各位高人帮我解答一下,我的押金可以要回来吗?
对方已经违约把房屋租赁出去了,你有权解除合同,现在就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押金,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04-15 13: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