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书》其中有一条条款是这样说的:乙方在租用途中,提出解约,终止本合同,乙方所交按金归甲方所有,并要交清所欠有关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电视费、电话费等)。不支财产不能拆除。乙方在租用途中,甲方不能提出终止合同,如要终止合同,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无息退回按金。我是甲方,我书面通知,三个月后去收铺合法吗?
并无息退回按金。 你的叙述读不成。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2011-04-15 16:37:39
1、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建议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2011-04-15 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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