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7月末从原单位离职,养老保险关系也随之迁到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个体科,同年8至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我自己全额缴齐,就在前几天我准备把2011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交上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我2010年1至7月份的保险金额需要补差,如果不补齐会影响将来退休后的工资数额,虽然我明确表示差额我自己补齐,但是手续却需要加盖我原单位的公章。我和原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均遭拒绝,请问,我原单位是否有责任或义务为我盖章证明?急需得到指点,谢谢!!
你原单位原来和你存在劳动关系,其有义务为你出具盖章证明,其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2011-04-16 15: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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