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有关养老保险事宜?

咨询者 : fa213709 - 黑龙江     时间 : 2011-04-16 15:26:00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10年7月末从原单位离职,养老保险关系也随之迁到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个体科,同年8至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我自己全额缴齐,就在前几天我准备把2011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交上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我2010年1至7月份的保险金额需要补差,如果不补齐会影响将来退休后的工资数额,虽然我明确表示差额我自己补齐,但是手续却需要加盖我原单位的公章。我和原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均遭拒绝,请问,我原单位是否有责任或义务为我盖章证明?急需得到指点,谢谢!!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你原单位原来和你存在劳动关系,其有义务为你出具盖章证明,其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2011-04-16 15:56:5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