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去年3月18号跟一个姓郑的老板签订合作开电池修复的店,当时签订了合同,我交给他4000元人民币作为合作的费用,后来由于福州市出台限电限摩,所以最终这一合作终止
政策出台不允许经营这项业务了,属于不可抗力,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1-04-17 1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