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年9月月30日县法月宣告无罪:回单位后倒遭开除 留用2 年的处分;工资不补;径若干次向有关部门反映, 经卅年上书,于2010年12月方补 在押前的工资补1·827,00元。77年5月卅日在押、处 分从此时起祘;有揹着处 分劳改的法规吗?请问律师大人: 补工資该从何时计祘、按何标准?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已经超过时效,如果现在申请国家赔偿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011-04-17 18: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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