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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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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求民法答案?

咨询者 : fdf - 天津     时间 : 2009-07-17 10:48:08    状态 : 已解决



乙受甲的委托保管一高档物品,按双方约定乙可以使用。一日乙去丙家中做客,丙见到此物使用方便,非常喜欢,经与乙商量以略低于市场同档次的新型物品价格买下。丙用了一段时间后,把此物送与丁。丙因病去世,故丁对此物非常珍视。但丁家被盗,此物丢失。丁贴出告示,称:“若送还,酬金100元”。一9岁儿童戊称拾到一盒子,里面有此物,并将其还给丁。但在索取100元酬金时,丁以戊是小孩,不具行为能力为由拒绝支付酬金。戊拒绝将此物交给丁。此时,甲来到,称此物为当初自己遗失,并出示发票;乙则提出,丙当年买此物后没有给钱,要求返还此物。经查证属实。另因戊年幼,将该物摔了一下,部分功能不能使用。 问:1.该物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丁应否支付报酬,为什么? 3.乙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4.甲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甲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2009-07-17 15:19:23

潘晓枫   [天津]    13622185030

返还甲所有,乙以下人等均未合法取得。

2009-07-17 1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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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甲,丁应当支付报酬,乙不能得到支持,甲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2009-07-18 0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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