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二十五岁的女工,在一家学校食堂应聘的配菜职位,当时老板和我说是早上八点上班到中午一点半下班,到三点半上到下午七点,晚上九点到九点半有半个小时的夜霄。我算下来是九个多小时觉得可以就去了,可是到了那里是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休息,工作时间差不多要十一个小时了。就不想做了,和老板娘辞职她说要我再干一个多月才行。后来家里有事就请了长假,我想就此和老板辞职了。总共工作了十一天,劳动法不是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可以自由离职吗?我想知道这情况十一天的工资可以要吗?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可以自由离职,但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十一天的工资。用人单位要是不给,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期间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明材料。 还有疑问请拨打13466679878咨询 或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4-18 11: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