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在“海推”前提名推荐候选人是否破坏选举秩序? 律师你好! 我是××省××县××镇××村人。因我村集体经济账务长期不清,群众意见极大,于2010年5月签连名信要求进行清理。9月2日镇里派出由8人组成的指导组进驻我村,经群众无记名投票选举,选出了由五人组成的村财务清理小组,我是成员之一。经过清理,我们发现村两委领导班子尤其是王某某存在经济问题。2010年12月13日在我村“海推”村民委候选人之前,我因看不贯上届村两委的所作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的规定,以选民身份发表自己的内心意见,推荐建议大家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王永某、王远某、周某某为村民委候选人,也并没有要求大家选自己。没想到被王某某告到××镇派出所,××镇派出所以“擅自进入会场宣布选举时要选王永某、王远某、周某某,致选举会场混乱”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规定,对我进行警告处罚。 我很不服,因为我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有关规定。以前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都是上级直接安排定好了候选人叫村民投票,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提倡村官竞选,所以只要不以非法手段,竞选人也可以要求大家选自己,更应该允许村民直接提名推荐候选人,再说我也没有要求大家选自己,只是出于公心作出推荐建议选举他人,何错之有?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何况“海推”工作也按程序完成,不知究竟破坏了什么?我认为,王某某的举报是对我作为村财务清理小组成员清理他的经济问题的打击报复,××镇派出所的认定不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纯属小题大做,无限上纲。所以我想请问一下:选民在“海推”前提名推荐候选人是否构成“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谢谢! 咨询人:王某 2011年4月18日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你是有这样的权利,但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你的方式应该是不对的,主要还是要看看你们省具体的规定,建议联系律师详细咨询。Q Q1508661101
2011-04-18 10:15:21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还有疑问请拨打13466679878咨询 或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4-18 10: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