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册时经办的股东代我们其他几个股东在章程和其他档案资料签字,但盖有我们的私章,我们大家也认可签的名字有效,债务人和法院能说我们的公司无效吗。 2.公司在注销前股权已经转让,但未在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现在只留有转让股权的协议复印件,转让股权人和接受股权人都承认这一事实,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签字承认其内容真实并长期有效。把此证据交给法院证明原告的主体合法性够充分吗?转让股权的人和接受转让股权的当事人现在各奔东西,只有特别授权委托书给我,法院能否以转让股权人未到庭证实股权转让,便认定诉讼主体不明确?转让股权人无法到庭,公证处又不予公证,我们该怎么办?过去请的律师菜鸟得很,钱给他了但办不好事。现在我们吃饭都成问题,该如何抗争去讨回自己的钱财,去面对和法院关系十分密切的被告?
不能认定无效; 签字承认后有效。但应当到庭,否则无法确认; 既然你已经委托了律师,律师就有义务为你办理。 沈阳赵律师。
2009-07-17 11: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