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清偿。调查中发现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股东(自然人)虚假出资,问:(1)债权人可否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2)如果可以,股东是以其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还是和公司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是以其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011-04-18 15:15:55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011-04-18 15:20:36
股东是以其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011-04-18 16:10:43
能够认定存在虚假出资的,有权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
2011-04-19 10: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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