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六年级学生,体育课上,老师让自由活动,两个男孩子打闹(老师未在场),扔石头,导致一女孩鼻下部偏左侧掉下皮肉,长约2cm,深达肌层,缝合7针。对女孩容貌造成影响。主要责任在那个男生,还是学校(老师)?能得到多少赔偿?怎样处理好呢?烦请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供您参考!
2011-04-18 21: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