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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遗产分配急急急!!!?

咨询者 : fa215010 - 北京     时间 : 2011-04-19 00:58:23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好!苏女士的老公柯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三室一厅套房,房子是1990年柯先生在中国大陆购买的,苏女士跟柯先生1998年再婚的(苏女士是离婚的,柯先生是丧偶的的台湾人)。柯先生在台湾有七个子女,苏女士有两个子女。请问遗产应该怎么分配?请详细解答各分配的比例!!!谢谢!!!

  另外 11 位律师回答

李雪梅   [辽宁]    15904268899

如果苏女士再婚时孩子都未成年,并都由柯先生抚养成人,那么柯先生的房产应由他的七个女子、苏女士、苏女士的孩子均等分配。

2011-04-19 05:39:45

谷友军   [北京]    15901376758

柯先生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当由苏女士和其7个子女共同继承一人一份均分。如苏女士的两个子女与柯先生形成抚养关系,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即由十个人均分。

2011-04-19 07:25:37

郝江   [北京]    18911749477

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当由苏女士和柯先生的7个子女共同继承,一人一份均等。如苏女士的两个子女与柯先生形成抚养关系,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即由十个人均分。

2011-04-19 09:05:46

阎书波   [北京]    13552351286

主要是你要说清楚苏女士的两个子女是什么意思,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但是,苏女士和柯先生的孩子都是继承人。Q Q1508661101

2011-04-19 10:28:56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房子个人财产,应当由苏女士和其7个子女共同继承。

2011-04-19 11:08:58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由柯先生的七个子女和苏女士共同继承;但苏女士的子女如果与柯先生、苏女士再婚后共同生活并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的,也享有继承权。

2011-04-19 12:05:55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该房产属于柯先生的婚前财产,死亡后个人的遗产部分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和苏女士继承,苏女士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男孩在与柯先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具有继承权,

2011-04-19 12:56:20

韩冰   [北京]    13901073030

律师助理贾尧为您解答: 您好,依据您的描述,柯先生的房产属于柯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苏女士和柯先生结婚后,苏女士的两个子女有没有和柯先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关系,该房产有柯先生的配偶、柯先生的7个子女、苏女士的2个子女、柯先生的父母共同继承,一般均等分配,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该房产有柯先生的配偶、柯先生的7个子女、柯先生的父母共同继承,一般均等分配,也有例外情况。 还有疑问请拨打13466679878咨询 或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具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2011-04-19 13:11:38

袁丽萍   [北京]    18611943978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该房产属于柯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其遗留有遗嘱,按照遗嘱确定房产的归属;如没有遗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柯先生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有几个人就分成几份;至于苏女士的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要看苏女士的子女是否与柯先生形成抚养关系。

2011-04-19 22:41:14

郑吉文   [北京]    13911825559

如有不明,可以给我打电话,说明具体案情进行咨询。

2011-04-20 08:50:01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该房产属于柯先生的婚前财产,死亡后个人的遗产部分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和苏女士继承,苏女士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男孩在与柯先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具有继承权。

2011-05-01 14: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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