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苏女士的老公柯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三室一厅套房,房子是1990年柯先生在中国大陆购买的,苏女士跟柯先生1998年再婚的(苏女士是离婚的,柯先生是丧偶的的台湾人)。 柯先生在台湾有七个子女,苏女士有两个子女。柯先生在台湾有七个子女,苏女士有两个子女,(苏女士与柯先生结婚时苏女士的女儿22岁,男孩16岁)请问遗产应该怎么分配?咨询过很多律师,说法都不一。请专业律师帮忙详细解答苏女士能够继承多少?谢谢!!!
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11-04-19 11:06:16
由柯先生的七个子女和苏女士共同继承;但苏女士的子女如果与柯先生、苏女士再婚后共同生活并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的,也享有继承权。
2011-04-19 11:57:49
该房产属于柯先生的婚前财产,死亡后个人的遗产部分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和苏女士继承,苏女士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男孩在与柯先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具有继承权,
2011-04-19 12:51:47
苏女士的女儿没有继承柯先生遗产的权利,因此苏女士与柯先生的7个子女和自己的男孩共9个人共同继承柯先生的遗产,所以苏女士的份额是九分之一
2011-04-19 14:15:52
该房产属于柯先生的婚前财产,死亡后个人的遗产部分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自己的亲生子女和苏女士继承,苏女士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男孩在与柯先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具有继承权,
2011-04-29 18: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