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在厂子里见过。我想问一下工伤认定书是不是应该给个人一份?问厂子要一份他不给我。 我大腿股骨股折,前面医药费给付了,在家休息7个月厂子给我发了4个月带薪休假工资,每个月给我开基本工资60%,后面3个月没工资了。现在我回厂子上班了,安排我计件工资。我厂属于体力劳动,我腿还是不方便根本挣不出基本工资。真不想干了。 问我现在辞职我应得的待遇权利有什么?(我腿骨骨折内有钢板现在没取,需要2次手术。伤残鉴定没做,据说我这种情况9-10级伤残。)越具体越好。或者有什么好的建议? 在此谢谢啦
您好! 申请工伤后可以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要求赔偿,详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1-04-19 13: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