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8年购买当地某一建筑公司的顶账房一套,一次性缴清放款,先保留原购房交款收据,但是该建筑公司一直推脱说房产证没有办下来,近日我托人查询房产公司档案,发现我的房子房产证于98年当年就已经办理,只是房产证持证人不是我,而是这家建筑公司老总的弟弟,我找建筑公司咨询,建筑公司依旧是敷衍我!我该怎么办呢?实在不行如果打官司能赢吗?怎么打?最好能在不打官司的前提下办妥! 另外,这家建筑公司已经更名为另外一家建筑公司!就是说名字变了!
好事啊。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11-04-19 22:10:42
首先向房产登记部门提出异议登记,防止登记的产权人处理房子,然后在15日内提起确权民事诉讼。建筑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不打官司就指望建筑公司老板的弟弟是否同意了。
2011-04-19 22: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