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底发生死亡事故,申请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单位提出复议,劳动部门于2010年10月再次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于2011年1月再次申请复议,一直到2011年3月上级劳动部门作出维持原工伤认定的决定。请问此时应按 什么标准要求工伤赔偿?新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应算多少?谢谢。
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2011-04-20 17: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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