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罗某公司分得一套福利房名额(房产证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该房属经济适用房。 罗某的妹妹在明知这是经济适用房,名额仅1个,以及罗某妻子不同意其购买的情况下, 联系罗某本人,签订了相关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不详,公司有存档),在2年后办理了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将此处房产据为己有。 事后,罗某回忆,虽与其签订了相关文件,但事实上,是在其妹妹劝说的情况下,顾及亲情,签订了妹妹拟好的协议,该协议也并未留给罗某1份。 经查,福利房在法律上是不允许转让的,现如想要回该处房产,是否可以? 目前父母都在为这件而生气,希望尽快得到肯定的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