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事业单位,2008年由于单位被政府收回,由于部分租赁合同没到期,协商有分歧,因上级领导急于拆除,把部分租赁户的东西搬出,拆除房屋,原单位已划归别的单位,没有任何资产,今年租赁户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装修费等,传票已送达,该不该去呢,请问这个责任应该谁负,该怎么办。谢谢
建议积极应诉。
2011-04-21 08:39:46
你好,当然应该去,不去对你更加不利!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你可以电话咨询我或者面谈 18853660117 我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2011-04-21 09:44:58
去应诉吧,对方看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法院会驳回的。可以打电话详细咨询或者委托我协助办理(13011735168 )于律师 保留电话,以备不时之需。也可以加入 山东律师法律服务群 QQ群148712177,网上咨询。 建议最好电话预约,当面咨询,以便全面了解案情,给予帮助。
2011-04-21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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