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8月入司,期间没有参与过任何的培训,也没有为公司带来过经济损失。由于本人今年准备怀孕的计划,但公司于2011年4月重新装修完成,就立即安排员工进入新装修的环境工作。在新装修的环境中,本人有甲醛轻度中毒的不良反应,但未去医院检查。 怕对未来宝宝有所不良影响,故于2011年4月15日提出辞职申请,希望能于4月26日正是离职(因为公司的月结日为每月25日)。 公司人事告知因未提前30天提出申请,故要缴纳2000元的违约金。但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签订关于违约金的项目。 请问我要支付违约金吗? 遇到这种情况我怎么做,可以保障我自己的利益? 请帮忙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