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日本独资企业,我工作了第三个年头,合同是一年一签的,现在情况是,我被上级领导污蔑劳动主动性不强,所以排我加班排得少,(因为加班有加班工资,员工都抢着加)心里委屈!为此争执,被说不尊重领导!引起被辞退!这样的情况我能得到赔偿金吗?
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逼迫你的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依法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1-04-21 20: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