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很好的朋友,在上班期间3月18日凌晨3时,突然感到腹痛,马上请假回家,到家后吃药稍有缓解,但下午三时腹痛难忍,马上打车到县医院看病,经诊断为急性肠梗阻,结肠瘤肝转移,住院治疗。 3月19日凌晨6时突然休克,经抢救恢复意识,但医生要求转院治疗。 8时转往北京协和医院。8时转往北京协和医院8时40分转到协和医院急诊抢救室,医生建议手术治疗,12时左右准备手术,转往手术室时病人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于下午13时45分宣告临床死亡。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不予认定,应如何办?急切期待您的答复。 谢谢!
1、你的朋友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你朋友的家属有权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
2011-04-21 20:46:59
可以认定为工伤,应该由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提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没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1-04-21 20: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