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09年至10年的年终奖,第二次发放在11年4月20日,在发放后人事部通知在4月20日之前提出离职但目前仍在职的员工不享有此奖金,对于已发放的奖金还要在本月工资里扣除。本月工资是月底发放。对于此类没有提前布告却在奖金发放后提出此种人事政策合法吗?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有权申请法院解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1-04-21 20: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