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自2009年12月24日进公司至今,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任何保险。 且公司是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工资,没有加班费,上班时间是7:30--17:00。 有时法定假日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只是安排调休。去年有7、8个月的工资没有达到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将如何维权,到什么机构进行维权。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得到赔偿金?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谢谢!切盼!!!
您好! 不签劳动合同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你需要收集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详见如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11-04-22 09: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