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中午12时35分,在学校发生一起意外坠楼事故,一名初一女生从宿舍5楼坠下当场身亡。据调查,事发时,该女生从宿舍5楼探头观看三楼学生,意外从5楼坠下。“当时,坠楼女生好像是要探头看什么东西,身子探出去太多,结果摔了下去。” 此事难道与学校无关吗?学校的责任在那里啊? 学校领导黎校长对家属说:“此事与学校没有责任存在。把责任推向死者身上”
学校对孩子具有监护的义务,应该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11-04-22 10:35:48
学校是否有过错,不是学校单方可以确定的。需要综合考虑学校的教学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是否尽到了提示管理义务,事发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建议诉讼解决纠纷。
2011-04-22 11: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