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武汉市泓淋电子有限公司(工厂)上班,现在不想在那做了。主要是公司管理太乱,生产没有安排,想怎样就怎样,经常加班(没有钱)到过了吃饭的时间,食堂没饭了还得自己掏钱去副食店买点东西填肚子。想辞职!但是那个公司的规定要每月的1~3号才能申请(现在是22号)。然后再等一个月才能走,而且这样还要扣300元,除非提出申请2个月之后才不扣。请问我怎么维护权利?
您好! 公司此举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者申诉
2011-04-22 12:41:07
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要求提出辞职(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扣钱 建议向当地劳动局举报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011-04-22 12:53:27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