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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问题?

咨询者 : fa217271 - 辽宁     时间 : 2011-04-22 12:37:32    状态 : 已解决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父亲于10年8月19日在工地受工伤,造成脊髓损伤,导致没有自主呼吸,在沈阳治疗半年了,单位现在没有给我们办理工伤。我想自己去劳动局申办,我想问您,我父亲现在是用呼吸机呼吸,高位截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气管切开,以后没有好的可能,如果能维持生命和现状就已经很不错了,我想问您,如果办工伤以后,我们的待遇是什么样?护工费和我父亲每月的工资还开吗?单位想跟我们一次性赔偿了结,您说是办工伤,还是一次性赔偿哪个对我们家属更有利?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谢友林   [广东]    400-817-8888

要先进行工伤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待遇 一般而言,办工伤更好

2011-04-22 12:49:24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父亲的情况属于四级工伤,可以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1-04-22 1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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