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坐公交车在车上骨折,由于当事人不懂,在交巡警出鉴定书的时候,鉴定书上写由于是意外伤害,双方均无责任,由于当事人不懂,在鉴定书上签了字,现在做伤残鉴定,已鉴定伤残9级,但司法局看了鉴定书说,这责任要共同承担,这合理吗
你妈妈和公交公司之间属于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发生了意外伤害的,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04-22 12:52:37
对于你母亲受伤病赔偿,这个责任是要由你妈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如有不明白的请来电咨询:13647647162(重庆孟律师)
2011-04-22 19: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