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在续签合同时补签附加条款:如员工懈怠对待工作,企业将终止合同。 请问,如签订后,企业单方面以此为依据解除合同,是否要支付员工赔偿金?企业是否可以以员工的失职为由,拒付赔偿金?
企业这种规定不合法,违反一般的管理规定,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2011-04-22 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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