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妈妈是2010年6月查出有宫颈癌晚期。妈妈单位每年都有体检,而且2009年10月身体不舒服(原有糖尿病),眼睛视力模糊,腿没劲,到医院住院检查,但只是针对血糠做治疗(只住了四天院就说妈妈可以出院了)。出院后每个月都有到当时的主治医生检查,开药。在2010年3月左右这期间妈妈出现过尿频.尿血,医生只是开些消炎药和消炎针,但没有什么效果,也没叫妈妈入院做进一步检查原因。后来到6月妈妈实在是难受,住院检查才知道是宫颈癌,但已是晚期。在发现宫颈癌后,进行治疗,10月妈妈就去世了。我想问之前那个主治医生要为我妈妈付上责任吗?
医院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延误了你妈妈的病情,致使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属于医疗事故,你们有权起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11-04-22 15:47:05
你好! 应当及时尸检以查明死亡的原因,同时要求复制并封存病历以防医院篡改!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2011-04-24 2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