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拖欠工资,单位承认与我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但以在职期间损坏办公物品,业绩不好为理由拒绝发放拖欠的工资,本人已经申请仲裁,请问,单位如此说法能够成立吗?他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原单位的理由不成立
2011-04-23 10:30:32
单位的说法明显不能成立
2011-04-23 15:19:12
你好!单位的说法不能成立。
2011-04-24 08: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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