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一般的技术管理工作,截止2009年底我已有200多个小时的累积加班,2009年底公司突然给我们发了一封信(并要我们签字),以奖励的名义按工资1倍对未休的加班给予补偿(如果按加班的话至少也是1.5倍,周六周日应该是2倍)并减掉了我144个小时的加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有涉及的员工都有意见,但大家都不敢说,现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如何主张我的权益,要回加班少付的部分?
属于企业单方行为,无效! 但最多能主张最近两年的加班工资!
2011-04-24 11:34:51
可以主张未付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1-04-24 1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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