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五月份,我在一家公司应聘成功,我和该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工资是600,试用期到期前,该公司说还要对我考察,如果我同意,公司在和我签订3个月的试用期,为了留在公司我同意了,可是试用期到期后,公司通知我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所以我想咨询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你是试用期最多二个月,超过的部分就不是试用期了,如果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
2011-04-25 10:46:33